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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卫星《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框架下中国人工智能立法思考与展望》核心观点梳理

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、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申卫星该报告以全球 AI 治理竞争格局为底色,对比各国立法路线差异,提出我国应当走综合性统一立法 + 场景化细则配套的路径,坚持 “先立后优”、以人为本,跳出单纯管制或单纯产业促进的二元框架,在全球规则博弈中输出中国治理方案,推动人工智能治理共同体建设。

一、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格局:各国立法路线分化

当前人工智能立法已经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显性指标,不同经济体的治理范式差异明显:

  1. 欧盟:以风险分级为核心,采用上市前监管模式,依托《人工智能法》,试图形成 “布鲁塞尔效应” 向外输出规则;
  2. 美国:政策摇摆,在强监管与鼓励创新之间反复调整,偏向轻量化、行业分散监管;
  3. 日韩等:偏向促进创新为主、规则嵌入场景的软监管;
  4. 整体现状:全球规则尚未定型,规则碎片化、发展不均衡,“全球南方” 国家治理能力不足,治理供需错配突出。
主体核心模式特点
欧盟风险分级、上市准入监管强合规、体系化,域外溢出效应强
美国分散、行业化监管政策波动大,市场主导色彩强
中国现有:专项规章 + 标准 + 司法意见并行治理实践丰富,但缺少顶层统一法律

二、当前中国 AI 立法面临的四重争议

申卫星总结学界长期争论的四个核心问题,也是立法抉择的关键:

  1. 是否立法:依靠现有分散规则、部门规章能否应对 AI 系统性风险;
  2. 何时立法:技术迭代太快,是否等待技术成熟再立法;
  3. 立法形式:继续分散专项立法,还是制定综合性《人工智能法》;
  4. 价值取向:如何平衡安全防控与产业创新,避免 “一管就死、一放就乱”。

他的判断:分散治理可以解决局部问题,但难以形成体系融贯;人工智能的跨场景、跨主体风险,需要顶层统一立法作为法律基础设施。

三、核心立法主张

  1. 立法时机:先立后优,破解科林格里奇困境
  2. 立法定位:以人为本的发展法,而非单纯管制法或产业促进法
  3. 立法体例:总分结合,统一框架 + 场景细则
  4. 责任体系:分层分类侵权责任,配套多元救济
  5. 范式升级:从风险规制走向关系建构

不存在一个完美的立法窗口,等技术完全清晰再立法,会导致风险失控、规则被动;先出台基础框架,后续持续迭代优化,是更务实的选择。

法律不是简单限制技术,而是形塑 AI 向善发展的方向;规则是 “安全带”,不是刹车,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。

综合性立法规定共性基础制度(定义、风险分类、主体责任、透明度、救济机制);医疗、金融、自动驾驶、深度合成等场景,配套专门法规、标准、细则,兼顾稳定性与灵活性。

按照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、过错划分责任;构建侵权赔偿、责任保险、损害救济基金衔接的多元救济体系,兼顾受害者保护和创新容错,避免动辄得咎。

生成式 AI、自主智能体、具身智能出现后,只管控风险已经不够;立法需要回应人智关系、智智关系、多方复合关系,搭建基础性制度框架。

四、全球治理层面的思考

  1. 反对单一国家主导全球规则,尊重各国发展阶段差异,照顾发展中国家诉求;
  2. 依托联合国等多边机制,聚焦高风险 AI、安全通报、联合评估等共识领域开展务实合作;
  3. 以国内立法实践为基础,把中国分级分类治理、发展与安全统筹的经验转化为国际公共产品,推动人工智能治理共同体。

五、未来展望

  1. 加快推进综合性《人工智能法》立法进程,补齐顶层法律短板;
  2. 同步发挥司法规则引领作用,通过司法解释、典型案例持续细化裁判标尺;
  3. 完善第三方审计、评估、透明度机制,建立敏捷治理、动态调整通道;
  4. 在开放竞争中保持治理自主性,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对话,避免被单一域外规则裹挟。

六、避坑清单

  1. 该报告主旨是学术观点,不是官方立法草案;
  2. “先立后优” 不等于仓促立法,是框架先行、预留弹性空间;
  3. 总分式立法不是抛弃现有专项制度,而是在顶层法律之下整合、衔接已有规范;
  4. 责任分层不等于企业免责,核心是按风险控制力分配责任,高风险场景严格约束。

【相关 FAQ】

问题 1:申卫星在《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框架下中国人工智能立法思考与展望》中,主张我国人工智能立法采用什么体例?

回答 1:主张总分结合体例,出台综合性人工智能顶层法律,规定共性基础制度;医疗、金融、自动驾驶等不同行业场景,配套专门细则、标准,兼顾法律稳定性和场景灵活性。

问题 2:申卫星提出的 “先立后优” 是什么意思,用来解决什么难题?

回答 2:“先立后优” 是针对科林格里奇困境,不等待技术完全定型再立法,先搭建基础法律框架,后续随技术迭代持续优化;避免因长期观望导致风险累积、治理被动。

问题 3:申卫星认为中国 AI 立法定位,不能做成哪两种法律,应当是什么?

回答 3:不能只是单纯的技术管制法,也不能只是产业促进法;应当是一部以人为本的发展法,统筹安全与创新,用法治引导 AI 向善发展。

问题 4: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框架下,申卫星对参与国际规则合作是什么看法?

回答 4:反对单一国家主导全球 AI 规则,尊重各国发展差异,重视发展中国家诉求;依托多边机制在共识领域务实合作,把国内分级治理实践转化为国际公共产品,推动人工智能治理共同体。

【参考资料】

[2026-10-15](清华大学公管学院:申卫星《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框架下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展望》主旨报告)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官网

[2026](申卫星《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功能定位与范式转型》,《法学家》)

[2026-08-07](光明网:为人工智能发展系好法治 “安全带”)光明思想理论网

[2026-09-09](中国法院网:强化司法规则引领 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)中国法院网

【免责声明】

本文为该主旨报告的学术观点梳理,全部内容仅代表申卫星教授个人研究观点,不代表立法机关、司法机关的立场;最终立法走向以全国人大正式立法规划、法律文本为准。